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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蔡榮一、何顯麒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應在旅報及旅奇雜誌刊登道歉聲明啟事,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 00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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