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被 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榮一
人 樓
被 告 何顯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