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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榮一 人           樓 被   告 何顯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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