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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榮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顯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00 元。然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0 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 萬300 元,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則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另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800 元。 是上訴人尚欠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尚欠 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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