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憲治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陳和君律師
被 告 王梅子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
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 ,逾期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
條之13所定起訴必備之程式,因財產權提起訴訟,應依法院
所核定起訴時
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繳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為同法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預備之訴,
乃以先位之訴
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
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
參
照)。再依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原告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亦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3,144
元,聲明請求:㈠先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
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原告給付71
,576,75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
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㈡
備位聲明:⒈第一備位
聲明:被告應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按71,576
,750元之價金與原告簽訂
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71,576,7
5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⒉第二備位聲明:
兩造共有如附
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歸原告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
71,576,750元,
嗣並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經本院當庭
諭知後
,補繳裁判費8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及
言詞辯
論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26
1號卷第2頁、本院卷一內
訴訟費用單據粘存單及第20頁)。
惟復於107年10月9日當庭具狀變更、追加聲明為:㈠先位聲
明: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
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原告給付60,626,500元與被告之同時
,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
告所有;㈡備位聲明:⒈第一備位聲明:被告應就其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按63,626,500元之價金與原告簽訂
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60,626,50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
;⒉第二備位聲明:⑴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准
予分割歸原告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63,626,500元;⑵被告
應返還支票號碼AF0000000號、發票人為原告、
發票日為105
年3月3日、付款人為元大銀行大安分行、票面金額3,000,00
0元之支票
正本乙紙與原告;⑶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
,及自107年10月9日民事變更
暨追加聲明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被告應給付原告485,
000元,及自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而觀原告變更
後之先、備位聲明內容,均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
所主張,性質上即屬財產權訴訟,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是依
前揭規定,應先分別認定該等訴訟標的價額,並判斷
各該訴訟標的間究為獨立關係而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或具相
互競合或選擇關係而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後,再據此計
徵第一審裁判費。
三、
經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所提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如獲勝
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就先位聲明、第一備位聲
明及第二備位聲明第1項部分,均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
物之
應有部分2分之1,即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
;而依生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評估結果,
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總價為142,744,490元,故
上開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372,245元(計算式:142,744,
490元×1/2=71,372,245元)。另關於第二備位聲明第2、3
、4項部分,分別為票面金額3,000,000元之支票、加倍返還
定金3,000,000元及代墊工程費用48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
額即為1,085,000元(計算式:3,000,000元+3,000,000元
+485,000元=6,485,000元,至加倍返還定金及代墊工程費
用之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由上可知,原告先位聲
明及第一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71,372,245元,
第二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77,857,245元(計算
式:71,372,245元+6,485,000元=77,857,245元);又其
先、備位聲明請求間具相互競合之選擇關係,自應以較高之
第二備位聲明訴訟標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857,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1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金
額後,尚欠463,936元(計算式:697,168元-233,144元-8
8元=463,93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一:
┌───────────────────────────────────────────┐
│土地 │
├──┬────────────────┬──┬────────┬────┬──────┤
│編號│ 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建 │ 937 │ 王梅子 │20000分之588│
├──┼────────────────┤ ├────────┤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338 │ │ │
├──┼────────────────┤ ├────────┤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48 │ │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6 │ │ │
├──┼────────────────┤ ├────────┤ │ │
│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12 │ │ │
├──┼────────────────┤ ├────────┤ │ │
│ 8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7 │ │ │
└──┴────────────────┴──┴────────┴────┴──────┘
┌───────────────────────────────────────────┐
│建物 │
├────────┬──────────────────────────────────┤
│建號 │2571 │
├────────┼──────────────────────────────────┤
│坐落基地 │臺北市○○區○○段3小段20、20-1、20-2、23、24、54、54-1、57地號土地 │
├────────┼──────────────────────────────────┤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1樓 │
├────────┼──────────────────────────────────┤
│主要建材 │鋼筋混凝土造 │
├────────┼──────────────────────────────────┤
│層數 │14層 │
├────────┼──────────────────────────────────┤
│層次 │地下一層 │
├────────┼──────────────────────────────────┤
│面積(平方公尺)│1242.49 │
├────────┼──────────────────────────────────┤
│所有權人 │王梅子 │
├────────┼──────────────────────────────────┤
│權利範圍 │2分之1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2523建號,面積335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7 │
└───────────────────────────────────────────┘
附表二:
┌────────────────────────────────────────────────┐
│土地 │
├──┬────────────────┬──┬────────┬────────┬───────┤
│編號│ 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建 │ 937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各20000分之588│
├──┼────────────────┤ ├────────┤王梅子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338 │ │ │
├──┼────────────────┤ ├────────┤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48 │ │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6 │ │ │
├──┼────────────────┤ ├────────┤ │ │
│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12 │ │ │
├──┼────────────────┤ ├────────┤ │ │
│ 8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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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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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2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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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基地 │臺北市○○區○○段3小段20、20-1、20-2、23、24、54、54-1、57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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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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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材 │鋼筋混凝土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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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數 │14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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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 │地下一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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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平方公尺)│124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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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
│ │王梅子 │
├────────┼───────────────────────────────────────┤
│權利範圍 │各2分之1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2523建號,面積335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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