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羅德民」之記 載,應更正為「房茂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