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彥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羅德民」之記
載,應更正為「房茂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