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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李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被   告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 ㈠確定訴之聲明係107年5月9日言詞論期日陳述如107年3月 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或如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述僅主張備位聲明(如本院卷㈢第312頁)。 ㈡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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