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基隆營
運處
法定
代理人 李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
被 告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被告
):
㈠確定
訴之聲明係107年5月9日言詞論
期日陳述如107年3月
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
所載,或如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述僅主張
備位聲明(如本院卷㈢第312頁)。
㈡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