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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天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卓 昌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 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即:被告萬世盛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000,000 元+被告卓昌科電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2,000,000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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