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年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月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9萬1,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