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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9萬1,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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