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具 體法規範名稱、條文及違反內容(是否係106年7月10日之 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 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 違反內容),暨違反內容與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㈡原告指稱授信審核表申請人與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報告製作 人均為蘇彥明之情形係違反何法律,及實行交割與交易人 員皆由陳育婷一人擔任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