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依
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所指「保護他人之
法律」具
體法規範名稱、條文及違反內容(是否係106年7月10日之
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
所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
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
違反內容),
暨違反內容與原告所受損害之
因果關係。
㈡原告指稱授信審核表申請人與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報告製作
人均為蘇彥明之情形係違反何法律,及實行交割與交易人
員皆由陳育婷一人擔任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