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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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