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