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法定
代理人 蔡長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精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長孟,有行政院令
可證,
茲據其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
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
第186 號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現
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上
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在卷
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