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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精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長孟,有行政院令可證, 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 第186 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現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 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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