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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博欽 被   告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為被告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 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駱榮吉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年4月29日死 亡,有被告駱榮吉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駱榮吉之繼 承人有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其等迄今未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之聲明,有被告駱榮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 及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由其等聲明承受被告駱榮吉之訴訟,而其等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 權裁定命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為被告駱榮吉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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