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博欽 被   告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