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
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律師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博欽
被 告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
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