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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陳柏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威 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駱文瑤(即駱榮 吉之承受訴訟人)、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駱怡州(即 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貳萬參仟零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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