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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良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被   告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鄭皓軒律師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 伍拾伍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 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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