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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翠鳳       吳翠玲       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 年 度重訴字第29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蕭文昌、吳翠鳳、吳翠玲、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1 萬0,200 元 、426 萬3,800 元、65萬5,800 元、30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各5 萬5,257 元、6 萬4,909 元、1 萬0,740 元、4 萬6,495 元,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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