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翠鳳
吳翠玲
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蕭文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 年
度重訴字第294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蕭文昌、吳翠鳳、吳翠玲、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1 萬0,200 元
、426 萬3,800 元、65萬5,800 元、303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各5 萬5,257 元、6 萬4,909 元、1 萬0,740 元、4 萬6,495
元,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