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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陳書坤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賢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366條(詳本院 卷第30頁),然原告於何時通知被告行使該項減少價金請求 權?並應檢附相關證物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被告部分:系爭房屋於何時交屋?證物為何?又對於臺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尚未見表示意見?另該鑑定意見 ,是否影響其答辯內容?應併予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到院,繕 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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