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陳書坤
訴訟
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被 告 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賢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本件原告之
請求權基礎為
民法第366條(詳本院
卷第30頁),然原告於何時通知被告行使該項減少價金請求
權?並應檢附相關證物到院,
繕本逕送
對造。
二、被告部分:
系爭房屋於何時交屋?證物為何?又對於臺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尚未見表示意見?另該鑑定意見
,是否影響其答辯內容?應併予提出完整之
答辯狀到院,繕
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