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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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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書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將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 態,核屬因財產權之請求,惟修復至不再漏水狀態所需金額難以 認定,故上訴人就該項聲明請求之上訴利益屬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上訴人就該項聲 明之上訴利益為165 萬元;又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三項之上訴利 益為672 萬元。上訴人就本件之上訴利益共837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萬5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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