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仲盈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仲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律師
參 加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