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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SILK TEXTILE INDUSTRIES(S)PTE LTD(即松井        邦彥)            設日本國石川縣金澤市高尾台一丁目42             3番地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多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徐志 榮、徐士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800元 (即105年3月24日新加坡幣720,000元換算新臺幣匯率1:23.89 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5,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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