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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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