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