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