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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原   告 連惠心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廖家儀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馬維敏       黃揚明       蔣永佑       陳郁仁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邱顯辰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被   告 黃創夏       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明霖 被   告 程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馬維敏、黃揚 明、蔣永佑、陳郁仁、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邱顯辰、東森電 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創夏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被告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程金蘭部分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 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出刊之蘋果 日報中,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未經查證、主觀臆測之 不實內容,被告黃揚明、蔣永佑、陳郁仁3 人為該報導之撰 文記者,被告馬維敏為蘋果日報總編輯,亦實際參與上開報 導內容及標題之策劃、審核工作;㈡被告邱顯辰為被告聯意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所製播2100全民開講節 目之主持人,於同年月28日在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2 所 示未經查證、主觀臆測之不實內容;㈢被告黃創夏為被告東 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所製播關鍵時刻 節目之來賓,於同年月30日在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3 所 示未經查證、主觀臆測之不實內容;㈣被告程金蘭為被告高 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點公司)所製播新聞看透透節 目之來賓,於同年月28日在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4 所示 未經查證、主觀臆測之不實內容。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報導 及節目內容均嚴重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名譽權受重 大侵害,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聯意公司、東森公司、高點公 司對上開報導及節目內容均有審核決定權,且被告蘋果日報 公司、聯意公司均未盡選任、監督僱用人之責,故被告蘋果 日報公司、馬維敏、黃揚明、蔣永佑、陳郁仁5 人應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被告聯意公司及邱顯辰;被告東森公司及黃創夏;被告 高點公司及程金蘭應分別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 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 規定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足見原告係本於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三、經查,據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聯意公 司、東森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內湖區,被告高 點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被告馬維敏、黃 揚明、蔣永佑、陳郁仁、邱顯辰、黃創夏、程金蘭等人之住 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桃園市、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 樹林區、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汐止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原告指訴被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報導公然發表不 實言論之行為地,係在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臺北市內湖區;被告聯意公司、東森公司、高點公司以如附 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節目內容發表不實言論之行為地,分別 係在被告聯意公司、東森公司、高點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即臺北市內湖區及新北市土城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雖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聯意公司、東森公司、高點公司分別 透過蘋果日報、2100全民開講、關鍵時刻、新聞看透透節目 發表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名譽之結果地遍及全國,惟按因侵權 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1 項所明定,參諸該條之立法理由「查民訴律第27條理由 謂不法行為,乃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也。不法 行為地,係指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而言,抑係指發生不法行為 結果之地而言,學說不一,然在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證明其 有不法行為,較在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為易,故本條以行 為地定審判衙門之管轄」等語,就不法行為地傾向指實行不 法行為之地,而非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足徵最高法院56 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載示「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之 旨,宜採限縮解釋;尤其現在科技日趨發達,媒體及網路傳 播工具無遠弗屆,若不採限縮解釋,將可能導致此類事件動 輒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各處均有審判或管轄權,無異致上開 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是以,應認所稱結果發生之地,係與 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有直接或最重要之牽連 關係者為限,庶符立法原意,並可避免一造濫訴致令他造遠 赴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不宜擴張泛指任何間接或常出於 偶然而不確定,或僅屬被害人空泛主張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 釋明之地,均為結果地。準此,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聯意公司、東森公司、高點公司分別 以蘋果日報、2100全民開講、關鍵時刻、新聞看透透節目公 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內容;被告馬維敏、黃揚明、蔣 永佑、陳郁仁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報導之撰文記者、總 編輯;被告邱顯辰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節目之主持人;被告 黃創夏、程金蘭分別為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節目之來賓, 足見原告所指如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 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馬維敏、黃揚明、蔣永佑、陳郁仁、聯 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邱顯辰、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創夏實行不法行為之侵權行為地應在被告蘋果日報公司 、聯意公司、東森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如 附表編號4 部分,被告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程金蘭實行 不法行為之侵權行為地則在被告高點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是除藉上開報導發行範圍及節目播送範 圍可能遍及全國甚或全世界外,並無一得認與原告主張侵權 行為要件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有直接或最重要牽連關係之結果 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 第20條但書規定,關於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 司、馬維敏、黃揚明、蔣永佑、陳郁仁、聯意製作股份有限 公司、邱顯辰、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創夏部分,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關於被告高點傳 媒股份有限公司、程金蘭部分,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附表: ┌──┬───────┬────────┬─────────────┬─────────┐ │編號│日期/ 節目名稱│報導/節目標題 │內容 │行為人 │ ├──┼───────┼────────┼─────────────┼─────────┤ │ 1 │2013年10月28日│禁藥風波謊話連篇│大標題:禁藥風波 謊話連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 │ │蘋果日報 │連惠心終於道歉 │ 連惠心終於道歉 │發展有限公司 │ │ │ │ │小標題:連上下游一把抓 │總編輯:馬維敏 │ │ │ │ │內 文:據了解,檢調還查出│撰文記者:黃揚明、│ │ │ │ │ 連惠心與云丰也有資│ 蔣永佑、│ │ │ │ │ 金往來,懷疑連惠心│ 陳郁仁 │ │ │ │ │ 不僅介入菁茵荋經營│ │ │ │ │ │ ,甚至把手伸進負責│ │ │ │ │ │ 生產的云丰,上、下│ │ │ │ │ │ 游一把抓 │ │ ├──┼───────┼────────┼─────────────┼─────────┤ │ 2 │2013年10月28日│語帶玄機選北市長│標題:禁藥風波,連惠心謊話│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 │ │TVBS新聞台 │連勝文最大敵人連│ 連篇 │司 │ │ │2100全民開講 │惠心? │內容:所以我們還看一下她到│主持人;邱顯辰 │ │ │ │ │ 底有多麼的不誠實。她│ │ │ │ │ │ 去簽約,掛名跟人家簽│ │ │ │ │ │ 約、剪綵,然後跑到大│ │ │ │ │ │ 陸去都說這是連家的藥│ │ ├──┼───────┼────────┼─────────────┼─────────┤ │ 3 │2013年10月30日│失神. 素顏. 進北│可是連戰家族就會告訴你說她│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 │ │東森新聞台 │檢三律師陪同的連│們只想賺錢,他們根本不在乎│限公司 │ │ │關鍵時刻 │惠心轉列威力纖案│你的人命健康 │節目來賓:黃創夏 │ │ │ │被告。 │ │ │ ├──┼───────┼────────┼─────────────┼─────────┤ │ 4 │2013年10月28日│連惠心禁藥風波謊│所有的股東都是掛人頭,所有│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 │ │高點綜合台 │話?政治鬥爭? │人都是掛人頭,所以這個過程│司 │ │ │新聞看透透 │ │當中,包括那個云丰也是她自│節目來賓:程金蘭 │ │ │ │ │己,這個過程當中是她要去買│ │ │ │ │ │,買回來的東西讓他賣,其實│ │ │ │ │ │上下游都是她自己,很可能她│ │ │ │ │ │在那裡看到這個產品不錯,然│ │ │ │ │ │後那邊讓她買進來以後,然後│ │ │ │ │ │處理以後,讓這個公司再去賣│ │ │ │ │ │,所以那個過程當中,她應該│ │ │ │ │ │可能全部都會知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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