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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城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繼盛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玖 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城邦有限公司、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各以新臺幣 肆佰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或同面額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為原 告城邦有限公司、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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