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永桐投資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樂強
訴 訟 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被告兼下二人
法 定 代理人 吳郁萱(即徐三泰之
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禾謙(即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
徐依妍(即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
徐禮明
吳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郁萱、徐禾謙及徐依妍為被告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
續
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告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其配偶吳郁萱及子女
徐禾謙、徐依妍為其
繼承人,復未
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
戶籍
謄本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9月19日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96至98頁)。本件應由該三人為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