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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永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徐禮明(即徐三泰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禮明為被告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徐禮明 ,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有徐三泰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開繼承人 未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裁定由徐禮明為徐三泰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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