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瑾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春山、陳威翔、高育
佳、林國銘、蔡福成、林國銘、鄭錦峰、陳宗賢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被告龍盟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如附件所示之
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
、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分
有明定。
經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退還
全額款項及賠償原告營業、商譽
暨相關損失共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之
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具體為何
,及營業、商譽暨相關損失之確切金額內容分屬為何(詳如附
件所述);又原告就被告龍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盟公
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綜上,本件民事起訴狀
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規定之程式,茲依
上揭條文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詳如附件所述)及被告龍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件:
請原告具體說明請求營業損失、商譽損失及相關損失之請求權
依據為何?並說明各項請求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計算之相關
資料到院?
原告如係依
民法第359 條請求,請具體說明係欲請求
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並請具體說明減少價金之金額為何?
原告如係依民法第360 條請求,請具體說明請求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依據為何?並具體說明損害賠償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