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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春山、陳威翔、高育 佳、林國銘、蔡福成、林國銘、鄭錦峰、陳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龍盟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如附件所示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 、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分 有明定。 經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退還 全額款項及賠償原告營業、商譽暨相關損失共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具體為何 ,及營業、商譽暨相關損失之確切金額內容分屬為何(詳如附 件所述);又原告就被告龍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盟公 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綜上,本件民事起訴狀 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規定之程式,茲依上揭條文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 礎及原因事實(詳如附件所述)及被告龍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件: 請原告具體說明請求營業損失、商譽損失及相關損失之請求權 依據為何?並說明各項請求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計算之相關 資料到院? 原告如係依民法第359 條請求,請具體說明係欲請求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價金,並請具體說明減少價金之金額為何? 原告如係依民法第360 條請求,請具體說明請求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依據為何?並具體說明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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