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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凱婷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蓋曼群島商台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SHIN KONG CAPTIAL MANAGEMENT INC.) 上列2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皓昱 被 上訴 人 林秦葦       林皓昱       林伯翰       李光斌       江俊億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 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陸拾元; 上訴人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屬蓋曼群島商台 灣新光國際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萬元與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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