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靖椿園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判決上訴人 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9,9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5,6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