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靖椿園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秋麗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
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判決上訴人
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9,995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55,6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