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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 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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