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
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7,3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2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