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振豐
訴訟
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被 告 陳美樺
許耀仁
許晊榮
許馨尹
許瓊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辦理
繼承登
記後共同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 8月29日徵得訴外人許西慶同意
,借用其名義向紫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紫雲公司)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國統環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統公司)股票 300萬股(下
稱
系爭股票),每股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元,合計2,400
萬元。系爭股票為高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意公
司)所有並信託於紫雲公司,高意公司於92年 8月27日解除
與紫雲公司之信託契約,並另與博鉅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博鉅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故原告將買賣價金交付博
鉅公司信託專戶,並取得系爭股票。許西慶於105年2月26日
死亡,被告為許西慶之
繼承人,原告與許西慶間之
借名契約
因許西慶之死亡而消滅,被告取得系爭股票即缺乏
法律上之
原因,
爰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許西慶間就系爭股
票有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告對此並無所悉,應由原告負
舉
證責任等於為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
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
委任契約
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
民法第529 條規定,
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
旨
參照)。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
行為能力而消
滅,民法第179條、第55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
之事實,
業據提出有價證券
買賣契約書、信託契約書、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92年度北院民
公誌字第111408號
公證書暨信託契約書、系爭股票影本、許
西慶除戶證明、
繼承系統表、支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匯出匯款回條、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 5至25頁、第
57頁、第77至83頁),並經本院調閱國統公司股東名冊、變
更登記表查核
無訛(本院卷第53頁、第67至71頁),
堪認原
告主張
上開事實為真實。原告係借用許西慶名義辦理系爭股
票之股權登記,且未違反法律之
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性質
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
揆諸前開說明,自得
類推適用
委任關係消滅之規定,許西慶既已死亡,系爭股票借名登記
契約即歸於消滅。本件被告為許西慶之繼承人,應由其繼承
許西慶於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而系爭股票借名登記關係既已
消滅,則被告保有系爭股票之股權,即屬不當得利,原告主
張依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股票於辦理繼承
登記後共同移轉登記予原告,
即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
股票辦理繼承登記後共同移轉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附表:
┌──┬────┬────────┬────┬─────────┐
│編號│股東名義│股票編號 │股票股數│股票面額(新臺幣)│
├──┼────┼────────┼────┼─────────┤
│1 │許西慶 │97-NG-0000000(2)│100萬股 │1000萬元 │
├──┼────┼────────┼────┼─────────┤
│2 │許西慶 │97-NG-0000000(4)│100萬股 │1000萬元 │
├──┼────┼────────┼────┼─────────┤
│3 │許西慶 │97-NF-0000000(2)│10萬股 │100萬元 │
├──┼────┼────────┼────┼─────────┤
│4 │許西慶 │97-NF-0000000(4)│10萬股 │100萬元 │
├──┼────┼────────┼────┼─────────┤
│5 │許西慶 │97-NF-0000000(6)│10萬股 │100萬元 │
├──┼────┼────────┼────┼─────────┤
│6 │許西慶 │97-NF-0000000(2)│10萬股 │100萬元 │
├──┼────┼────────┼────┼─────────┤
│7 │許西慶 │97-NF-0000000(4)│10萬股 │100萬元 │
├──┼────┼────────┼────┼─────────┤
│8 │許西慶 │97-NF-0000000(6)│10萬股 │100萬元 │
├──┼────┼────────┼────┼─────────┤
│9 │許西慶 │97-NF-0000000(8)│10萬股 │100萬元 │
├──┼────┼────────┼────┼─────────┤
│ │許西慶 │97-NF-0000000(0)│10萬股 │100萬元 │
├──┼────┼────────┼────┼─────────┤
│ │許西慶 │97-NF-0000000(1)│10萬股 │100萬元 │
├──┼────┼────────┼────┼─────────┤
│ │許西慶 │97-NF-0000000(3)│10萬股 │1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