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造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蘇清文
田淑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
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反
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反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