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蘇清文       田淑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 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6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反 訴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反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