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
度重訴字第801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0,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4,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