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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山田隆清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吉田充雅       許志任 被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吳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太陽氟素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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