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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原   告 鐵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原   告 莊翊庭 共   同 詹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原告提供如附件所示計算 式壹、一部分,似將原告鐵岸有限公司所有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誤載為163/10000,而與實際權利範圍209/ 10000不符,以致少算土地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 告陳報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176,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84元,原告僅繳納 98,218元,尚欠12,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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