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九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楠桂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啟松、白焜元、符開杰、張仲宜、溫如
瑄、陳誼瑾、胡語宸、方彥夫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4 萬7,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