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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九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楠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啟松、白焜元、符開杰、張仲宜、溫如 瑄、陳誼瑾、胡語宸、方彥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 萬7,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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