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梅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子餐廳有限公司、
參加人年富投資有
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6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123,1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9,71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