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
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自送被告,自留回證:
(一)本件
系爭化學桶槽櫃置放於原告處,係由何人與原告簽訂
契約?
(二)對傑信
公證有限公司就系爭化學桶槽櫃洩漏事件出具公證
查驗初勘表
暨結案函、被告106年3月27日民事
陳報狀、被
告106年4月1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