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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 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被告,自留回證: (一)本件系爭化學桶槽櫃置放於原告處,係由何人與原告簽訂 契約? (二)對傑信公證有限公司就系爭化學桶槽櫃洩漏事件出具公證 查驗初勘表暨結案函、被告106年3月27日民事陳報狀、被 告106年4月1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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