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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原   告 逸玖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瑞佐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張豪軒       王嬿翔       戴季澤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是否 爭執具狀表示意見:⑴被告主張原告逾期提送回報單共計1976天 部分,工程名稱為「100年度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第 二標)」,施工廠商為神緯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於完工會勘後將 完工會勘記錄函送原告及神緯公司(卷三第1至83頁)。⑵107年 5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不爭執事項四、應更正為:被告以原 告有附表八之扣罰理由,扣罰違約金合計114萬6325元(不含項 次21.3之197萬5千元);原告對於附表八項次2、8、10、13、14 、16、18、20、21.1、21.2之扣罰金額不爭執。另請原告就附表 八扣罰理由(項次21.3、21.4及不爭執部分除外)所附被告新工 處函說明欄所載之事實有無爭執,表示意見,如有爭執其事實為 何?又被告應具狀說明通報單逾期扣罰313,000元之完工日期、 會勘日期、回報單提送日期、扣罰金額計算式,並檢附施工通知 書及通知/回報單、完工會勘記錄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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