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原   告 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