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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153,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 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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