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力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端因105年重訴字第987號
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參佰參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