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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端因105年重訴字第987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壹仟參佰參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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