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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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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鑫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煊惠       蕭佩雯       張雯澤       賴英如       林彥懷       李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205,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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