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鈺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煒智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被 告 何文煌
陳靜萍
何淑冠
陳靜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