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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855,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