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855,4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2,1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