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波
原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二週內提出
準備書狀,對被告於105 年12月28日提出之答
辯(一)狀表示意見;
兩造並應具狀陳報對於本件發回本審後由
實任法官獨任審理判決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