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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原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二週內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於105 年12月28日提出之答 辯(一)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應具狀陳報對於本件發回本審後由 實任法官獨任審理判決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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