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泰源
謝偉薇
盧朝啟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北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彰
被 告 郭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黃佑鉅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賴淑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7日上午9 時35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