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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訴訟代理人 江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5年 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 第60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聲請人雖陳稱曾有第三人持如附表所示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 等語。惟按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之程序,並不審查實 體權利之歸屬,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 利益,民事訴訟法第546條雖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 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惟此項調查無非就除權判 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就利害關係人之申報加以調查,以定應 否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 決保留其權利(同法第547條及第548條參照)。準此,在公 示催告之證券未為除權判決前,無人申報權利者,縱聲請人 或法院於除權判決時,得知支票為他人所占有,仍應准予除 權判決。此有75年5月13日(76)廳民一字第2193號函所示 民事研究意見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自承其於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時,旋已向銀行掛 失該票據,故雖付款銀行通知嗣後有他人持票請求兌領,然 該支票確實未遭提兌,復就此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起刑事告訴(案列105年度偵字第8692號)等語,佐以該提 示兌領人並未向為公示催告程序之本院申報權利,業經本院 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69號、本院105年 度司催字第605號等公示催告卷宗查閱無訛。是在申報權利 期間內,聲請人所指第三人既未踐行申報程序,則本院於無 人申報權利之情形,自仍應准予除權判決。至於聲請人與實 際占有該支票者之實體法上關係,應由渠等另依民事訴訟程 序解決,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1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世環國際股份│臺灣土地│105年3月23日│500,000元 │CA0000000 │ │ │有限公司 郭│銀行仁愛│ │ │ │ │ │東隆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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