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陳綺虎
代 理 人 郭功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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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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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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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6-NF-000033│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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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富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6-NF-000034│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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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富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6-NF-000035│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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